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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衡论与修身养生之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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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衡论与修身养生之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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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out this ebook

本书分为两大部分:
第一部、平衡论。
第二部、我的修身养生之道。
在第一部平衡论中,提出一个普适的万有定律: 平衡律。指出,自然界一切事物均遵循因平衡而存在及运动之平衡律或平衡原理,概莫能外。并说明其来源及在诸多方面的应用,解释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用其它理论无法解释的重大疑虑和现象。在哲学及其它科学方面给出一个全新的万有理论。
在第二部,作者用平衡论的观点为指导,首先接合个人的长期实际经历,总结了修身方面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与成功经验,对他人特别是年轻人很有借鉴意义和帮助。还根据平衡论思想,接合自己的实践,总结了个人近八十年来在养生方面的经验,特别是于老年阶段的保健养生之道,对广大中老年人将会产生极大的助力与启示,对年轻人也是一种加强及提高健康水平的给力之源。
本书对人生各个方面都有极大的启迪、指导意义,且对生活、工作及健身长寿有很好的参考和应用价值。

Language中文
Publisher李 海峰
Release dateJan 4, 2022
ISBN97819563071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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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平衡论与修身养生之道 - 李 海峰

    平 衡 论

    摘 要 本 文 提 出 平 衡 论 的 新 观 点, 明 确 指 出: 自 然 界 一 切 事 物 均 服 从 于 一 个 统 一 的 普 适 原 理, 即 平 衡 原 理。 强 调 任 何 过 程 完 全 受 平 衡 原 理 支 配, 概 莫 能 外。 一 切 自 平 衡 始, 由 于 运 动 即 平 衡 相 对 性 而 发 生 不 平 衡, 再 趋 于 平 衡, 形 成 平 衡 链, 如 此 循 环, 螺 旋 前 进, 永 无 终 结。 平 衡 论 包 括 了 迄 今 为 止 的 所 有 理 论, 可 称 为 万 有 理 论。

    关 键 词 平 衡, 不 平 衡, 相 对 性, 稳 定 性, 平 衡 码, 平 衡 点, 平 衡 链, 平 衡 律, 平 衡 论。

    代 序

    刘 联 元

    两 篇 巨 作 拜 读。 对 老 兄 学 识 之 渊 博, 功 底 之 深 厚, 文 笔 之 严 谨, 为 弟 感 慨 颇 深。

    平 衡 论 是 集 自 然 科 学 与 社 会 科 学 相 结 合 的 带 有 哲 学 性 的 论 文。 运 用 涵 盖 了 数 学、 物 理 学、 化 学、 生 物 学、 医 学、 天 文 学、 气 象 学、 力 学、 相 对 论、 量 子 力 学 乃 至 哲 学 等 学 科 门 类, 推 论 出 自 然 界 一 切 事 物 服 从 于 一 个 统 一 的 普 适 原 理, 即 平 衡 原 理 的 结 论。

    该 论 文 对 于 大 学 生、 青 年 学 者 及 有 识 之 士 如 何 看 待 世 间 事 物 和 研 究 事 物, 都 会 起 到 重 要 的 启 迪 和 引 领 作 用。

    我 的 修 身 养 生 之 道 是 集 自 我 如 何 修 身, 又 如 何 养 生 的 好 文 章。

    着 重 是 如 何 修 身? 修 身 就 是 要 修 炼 自 身 的 能 力, 要 做 到 三 高、 四 好、 五 爱、 六 会、 七 善 于、 八 不 怕、 九 有 心。 养 生, 可 谓 引 伸 平 衡 论 和 养 生 学 的 自 我 实 践 之 升 华。 具 有 可 操 作 性, 有 说 服 力, 很 有 实 用 价 值。

    阅 读 两 文 后, 我 所 认 识 的 老 兄, 又 赫 然 而 立 在 为 弟 的 面 前。 我 们 这 辈 子 真 的 是 来 自 于 贫 穷。 多 年 贫 困, 奋 斗 一 生, 最 终 才 有 所 改 观。 你 童 年 丧 母, 少 年 患 病, 青 年 立 志 数 学, 壮 年 成 就 卓 著。 你 一 生 的 奋 斗, 修 身 成 国 家 之 栋 樑, 是 为 弟 之 楷 模, 是6 3 5 班 的 骄 傲。

    弟 之 拙 见, 望 兄 指 正。

    顺 祝 老 兄 阖 家 平 安 健 康!

    ——刘 联 元, 系 本 书 作 者 高 中 的 同 班 同 学, 毕 业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精 密 仪 器 系。 曾 任 吉 林 市 电 子 仪 器 厂 厂 长, 高 级 工 程 师, 吉 林 省 技 术 职 称 评 委, 后 转 至 吉 林 市 交 通 银 行 任 高 级 职 员, 退 休 后 曾 创 办 一 间 律 师 事 务 所。

    第 一 章 平 衡 原 理

    世 界 乃 至 宇 宙 的 存 在 均 是 在 所 谓 平 衡 状 态 之 下, 亦 即 时、 空 的 运 动 无 不 存 在 于 不 断 的( 动)平 衡 与 不 平 衡 之 中。 平 衡 是 常 态, 趋 达 平 衡 是 万 事 万 物 ( 当 然 包 括 一 切 主、 客 观 的 物 质) 得 以 存 在 及 发 展 的 动 因 或 根 本。 矛 盾 总 是 在 对 立 之 双 方 的 砝 码 趋 近 动 平 衡 时 得 以 解 决, 然 后 又 不 断 由 某 一 方 砝 码 重 量 改 变 引 起 新 的 矛 盾, 其 他 方 则 力 促 自 身 砝 码 改 重 使 各 方 达 到 新 的 平 衡, 于 是 新 的 存 在 产 生, 而 事 物 得 以 达 到 新 的 ( 动) 平 衡 状 态, 即 发 展 到 新 的 阶 段。 所 以, 我 认 为, 平 衡 为 支 配 一 切 的 动 力 与 本 源!

    定 义1 ( 平 衡): 相 互 关 联 之 各 方 达 成 的 均 等、 共 生、 相 互 依 存、 相 辅 相 成 之 统 一 状 态 称 为 平 衡。

    注: 平 衡 不 仅 仅 是 相 等、 平 均, 也 不 是 所 谓 四 平 八 稳; 并 且 具 有 相 对 性, 包 括 是 ( 在 一 定 区 间 内 振 荡 之) 动 平 衡。

    定 义2 ( 稳 定 性): 稳 定 指 具 有 持 续 性, 即 保 持 一 定 的 时 长。

    定 义3 ( 平 衡 码): 使 平 衡 得 以 保 持 之 共 存 的 各 方 均 称 为 该 平 衡 之 平 衡 码。

    定 义4 ( 平 衡 点): 达 至 平 衡 时 各 平 衡 码 的 数 量 称 为 平 衡 点。

    定 义5 ( 平 衡 链): 若 干 个 平 衡—— 不 平 衡—— 平 衡过 程 的 连 接, 称 之 为 平 衡 链

    平 衡 原 理, 平 衡 定 律 ( 平 衡 律):

    自 然 界 ( 包 括 宇 宙, 时 空, 地 球 及 其 承 载 之 一 切 生 物 等) 总 是 处 在 ( 相 对 的 动) 平 衡 状 态 与 不 平 衡 ( 因 平 衡 之 相 对 性 而 产 生) 的 交 替、 轮 回 之 中, 且 具 有 一 定 的 稳 定 性。 如 此 循 环 往 复, 螺 旋 进 升, 无 限 下 去, 永 无 完 结。 而 任 何 存 在, 都 始 自 最 稳 定 之 平 衡: 零 或 无, 经 其 破 坏—— 不 平 衡, 又 进 入 平 衡 态, 形 成 平 衡 链, 而 且 平 衡 链 本 身 的 形 成 与 递 变 也 是 平 衡 的, 即 循 序 渐 进 而 非 大 起 大 落 的 突 变, 且 最 终 还 将 达 到 最 稳 定 之 平 衡—— 零 或 无! 这 个 历 程 永 远 不 会 完 结。

    只 有 当 平 衡 的 各 平 衡 码 均 在 一 定 的 平 衡 点 时, 该 平 衡 才 会 达 到 最 稳 定 状 态。 由 于 平 衡 码 最 少 为 两 个, 所 以, 任 何 平 衡 态 均 产 生 于 多 元 化、 多 样 化 之 中。

    关 于 平 衡 之 所 以 具 有 相 对 性, 应 当 说 明 的 是, 由 于 任 何 单 一 的 存 在, 一 定 是 不 平 衡 或 不 稳 定 的, 因 而 是 暂 时 的, 都 不 可 能 永 恒。 所 以 实 际 上, 一 种 平 衡 状 态 即 使 长 此 以 往, 久 而 久 之, 便 成 了 单 一 的 存 在, 就 又 是 不 平 衡 的 了, 其 必 将 为 新 的 平 衡 所 取 代。 因 而 任 何 平 衡 ( 无 论 其 稳 定 性 如 何) 都 只 具 有 相 对 性。

    人 们 发 现 与 尚 未 发 现 之 理 论 与 规 律 均 符 合 平 衡 律, 或 包 含 于 平 衡 论 ( 平 衡 律) 之 中, 概 莫 能 外! 因 此, 可 将 此 平 衡 论 称 之 为 万 有 理 论。

    第 二 章 平 衡 论 的 来 源、 佐 证 与 应 用

    第 一 节 数 学

    首 先, 我 认 为, 数 学 上 最 稳 定、 最 纯 净 的 平 衡 乃 是 空 无 实 质 的 ( 数0), 其 相 反 数 是 它 自 己, 且 仅 此 一 例。 它 是 无 论 从 何 种 角 度 来 看 都 无 须 再 调 节 的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平 衡。 而 任 何 其 他 的 数 其 相 反 数 都 非 其 本 身, 唯 有 数 零 的 相 反 数 是 它 自 己! 这 使 我 得 出 平 衡 论 的 第 一 个 观 点, 就 是: 万 事 万 物 总 是 由 ( 初 始 的 最 完 全 的 平 衡) 出 发 又 经 过 漫 长 的 由 不 平 衡 到 平 衡 之 循 环, 最 终 达 到 真 正 的 平 衡: 无! 概 莫 能 外。 所 以, 平 衡 链 就 是 一 切 的 运 动 ( 物 质 存 在), 包 括 宇 宙 之 起 源 与 终 结: 从 仍 要 回 归 到 。 而 新 的 存 在 之 产 生 及 消 亡, 使 新 的 平 衡 链 产 生, 如 此 继 续, 将 会 不 断 循 环。 这 一 过 程 永 远 不 会 完 结!

    数 学, 是 客 观 事 物 及 其 运 动 的 最 科 学、 最 高 度 的 抽 象, 其 研 究 对 象 是 构 成 物 质 本 元 存 在 与 运 动 的 秩 序 与 模 式, 因 而 其 结 论 辐 射 至 人 文、 科 学、 技 术 及 其 相 关 的 各 个 方 面。 它 是 自 然 科 学 与 社 会 科 学 的 交 叉 科 学, 其 原 理 适 用 于 二 者, 且 同 哲 学 一 道, 成 为 最 有 普 适 性 的 社 会 与 自 然 辩 证 法。

    数 学 对 平 衡 的 诠 释 比 比 皆 是。 如 数 0 ( 零) 就 是 一 个 最 为 稳 定 的 平 衡 态。

    其 他, 如 对 称, 对 偶, 相 反 数, 加 减 法, 乘 除 法, 乘 方 与 开 方, 微 分 与 积 分, 无 穷 小 与 无 穷 大, 数 量 关 系 与 空 间 形 式( 数 与 形), 欧 氏 几 何 与 非 欧 几 何, 离 散 与 连 续, 随 机 性 与 确 定 性, 模 糊 与 精 确, 如 此 等 等, 举 不 胜 举, 无 穷 无 尽, 均 为 平 衡 之 例。 而 这 些 平 衡 之 双 方 ( 乃 至 多 方), 都 是 相 向 而 生, 因 须 平 衡 而 同 时 或 先 后 被 研 究 和 认 识, 产 生 相 应 的 理 论。 比 如, 作 为 几 何 学 的 最 新 进 展, 分 形 几 何 就 是 无 穷 小 与 无 穷 大 之 统 一 体, 是 自 相 似 思 想 之 升 华。 它 认 为 整 体 形 态(宏 观 必 然 与 其 最 细 小 之 部 分 ( 微 观) 是 相 类 似 即 平 衡 的, 它 就 是 几 何 上 宏 观 与 微 观 认 识 平 衡 的 双 方 紧 密 联 系 之 结 晶。

    数 学 中 有 太 多 很 重 要 的 由 彼 此 平 衡 而 得 到 的 概 念、 思 想 或 方 法。 例 如: 数 与 形, 离 散 与 连 续, 随 机 性 与 确 定 性, 有 限 与 无 限, 无 穷 小 与 无 穷 大, 相 反 数, 成 比 例 等。 请 看 其 在 微 积 分 及 其 近 现 代 衍 生 理 论 与 数 论 中 的 体 现。

    一、 极 限

    变 量 ( 数 列 或 函 数) 在 其 某 一 变 化 过 程 中, 所 取 之 值 可 以 与 某 一 常 数 无 限 接 近 且 保 持 接 近, 正 是 变 量 与 常 量 最 终 达 成 之 平 衡。 而 这 一 常 数 就 是 变 量 ( 在 此 变 化 过 程 中) 的 极 限。

    取 极 限 作 为 必 要 的 条 件 而 使 二 对 立 双 方 达 到 平 衡 之 例 多 如 牛 毛, 它 充 斥 于 所 有 牵 涉 到 连 续 性 概 念 与 方 法 的 理 论 及 其 应 用 之 中。

    二、 连 续

    所 谓 连 续, 是 相 对 于 离 散 ( 间 断) 而 言 的。 函 数 的 连 续, 乃 指 其 值 变 化 之 极 限 等 于 函 数 值。 在 一 个 区 间 连 续 的 函 数 之 图 像 为 不 断 开 的 一 条 ( 各 段 种 类 可 不 同) 完 整 的 曲 线 ( 包 括 折 线 段 等)。 它 其 实 是 处 处 不 间 断 ( 非 离 散) 的 一 个 个 无 限 密 积 点 的 平 衡 状 态。 一 般 地, 在 宏 观 上 看 去 是 连 续 的, 其 实 从 微 观 上 看, 它 是 由 致 密 之 点 构 成 的, 所 以 又 是 离 散 的, 如 一 片 沙 滩。 所 以, 连 续 与 离 散 是 相 对 的, 二 者 共 存, 亦 即 是 平 衡 的。

    三、 导 数 ( 变 化 率)

    当 自 变 量 之 增 量 无 限 趋 近 于 零 时, 函 数 增 量 与 自 变 量 增 量 商 的 极 限, 就 是 导 数 ( 或 微 商—— 微 分 之 商)。 它 精 确 地 刻 画 了 函 数 在 一 点 的 瞬 时 变 化 率。 它 是 差 商 在 先 离 散 变 化 后 由 取 极 限 ( 连 续) 达 成 之 平 衡 体, 正 是 连 续 与 离 散 变 化 之 间 的 统 一, 即 为 二 者 所 达 成 之 平 衡。 也 正 是 由 于 牛 顿 与 莱 布 尼 兹 发 明 了 微 积 分, 正 如 马 克 思 所 说, 运 动 和 辩 证 法 进 入 了 数 学, 初 等 数 学 进 入 到 高 等 数 学, 静 与 动 之 平 衡 达 成, 这 使 数 学 的 发 展 产 生 了 质 的 飞 跃!

    四、 积 分

    不 定 积 分 为 微 分 ( 求 导 函 数) 之 逆 运 算。 而 定 积 分 正 是 当 自 变 量 先 离 散 化, 相 应 函 数 值 亦 离 散 化 ( 分 割 自 变 量 区 间), 作 积、 求 和, 再 让 分 割 无 限 细 所 取 极 限 而 得 到 的 特 定 和 ( 积 分 和) 的 极 限 值。 这 一 取 极 限 的 过 程 就 是 离 散 与 连 续 之 平 衡。 舍 此 便 不 会 有 定 积 分, 更 不 必 言 重 积 分、 线 积 分、 面 积 分 等 各 种 积 分 了。 而 无 上 述 之 微 积 分, 就 不 会 有 现 代 数 学, 更 不 用 说 其 他 现 代 自 然 科 学 了!

    五、 解 析 几 何 与 微 分 几 何

    由 于 笛 卡 儿 直 角 坐 标 系 的 建 立, 使 得 数( 坐 标)与 形(点 之 间 有 机 地 联 系 在 一 起, 这 种 平 衡 在 数 学 乃 至 物 理 学 的 发 展 中, 起 到 了 划 时 代 的 质 的 作 用。 自 此, 用 代 数 方 法 研 究 平 面 与 空 间 图 形 性 质 的 解 析 几 何 应 运 而 生。 而 后, 随 着 微 积 分 的 诞 生, 用 微 分 方 法 研 究 几 何 问 题 的 微 分 几 何 产 生 并 获 得 长 足 发 展 及 广 泛 深 入 地 应 用。 平 衡 产 生 的 作 用 真 是 无 法 估 量! 恐 怕 无 论 怎 样 评 价 它 都 不 会 为 过!

    六、 微 分 方 程

    常 微 分 方 程 ( 组) 作 为 微 分 动 力 系 统, 其 相 应 理 论 如 极 限 环, 平 衡 点 及 其 稳 定 性, 本 身 就 表 达 了 实 际 问 题 中 的 平 衡 及 稳 定 性。 偏 微 分 方 程 之 应 用, 更 多 体 现 在 天 文 学、 力 学、 相 对 论、 物 理 学、 气 象 学、 生 物 学 等 诸 理 论 中。 微 分 与 积 分 之 间 的 平 衡, 大 量 的 体 现 在 对 于 微 分 方 程 精 确 解 ( 函 数) 的 寻 求 过 程 中; 而 在 不 易 或 不 能 求 得 微 分 方 程 精 确 解 时, 常 用 的 非 常 有 效 的 方 法: 有 限 差 分 法 等, 都 是 要 先 将 方 程 离 散 化, 转 变 为 相 当 多 个 ( 未 知) 变 量 的 多 元 线 性 方 程 组, 用 现 代 电 子 计 算 机 求 解 而 得 到 ( 高 度 近 似 的) 解, 将 无 法 求 解 的 满 足 微 分 方 程 之 未 知 函 数 ( 近 似 解) 求 出 的。 没 有 将 连 续 问 题 化 为 离 散 问 题 的 平 衡 过 程, 便 没 有 许 多 微 分 方 程 等 的 解, 也 几 乎 没 有 现 代 科 学, 包 括 量 子 力 学!

    七、 数 论

    数 论 是 研 究 整 数 性 质 的 数 学 分 支, 即 其 研 究 对 象 是 离 散 的 量: 整 数 ( 主 要 是 自 然 数)。 但 近 代 数 论 中 却 大 量 使 用 连 续 性 数 学 的 微 积 分 方 法。 如 在 哥 德 巴 赫 猜 想 数 百 年 的 研 究 中, 著 名 的 不 少 华 氏 定 理、 陈 氏 定 理 及 其 他 重 要 成 果 的 获 得, 均 使 用 了 高 深 的 现 代 微 积 分 方 法 及 理 论。

    八、 无 穷 小 与 无 穷 大

    首 先, 请 注 意 无 穷 小 ( 当 非 取0 值) 的 倒 数 是 无 穷 大 ( 零 是 唯 一 为 常 量 之 无 穷 小!); 无 穷 大 之 倒 数 是 无 穷 小。 现 仅 举 无 穷 小 与 无 穷 大 非 线 性 叠 加 ( 相 乘) 时 的 情 况, 看 二 者 是 如 何 达 到 平 衡 的。 当 无 穷 大 倒 数 作 为 无 穷 小 之 阶 比 另 一 与 之 相 乘 的 无 穷 小 之 阶 低 或 二 者 同 阶 时, 恰 至 平 衡 状 态, 即 二 者 之 积 为 一 常 量! 多 么 好 的 平 衡 啊! 它 使 我 由 此 得 出 宇 宙 起 源 之 说, 后 面 将 再 详 述。

    九、 相 反 数

    两 个 互 为 相 反 之 量 ( 包 括 相 反 数), 如1 与 一1之 和 ( 叠 加) 为0( 零), 说 明 二 相 反 数 共 生 之 平 衡 态 为 零: 空 或 无。 而 单 独 存 在 之 正 数 ( 如) 或 负 数 是 非 平 衡 状 态, 且 不 稳 定, 在 实 际 中 很 难 存 续, 它 必 需 或 有 待 于 与 之 对 应 的 相 反 数 互 相 平 衡, 达 成 稳 定 之 平 衡, 为 零 ( 即 无)。 这 一 点 在 自 然 科 学 乃 至 社 会 科 学 及 医 学 中 几 乎 处 处 存 在 且 得 以 应 用, 后 面 将 会 详 述。

    十、 数 论 与 表 示 论

    近 年 来, 数 学 界 在 关 注 将 不 同 类 数 学 分 支 统 一 起 来 的 理 论 即 其 平 衡 理 论 之 建 立。 几 位2 0 0 0 年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的 年 轻 数 学 家 如 恽 之 玮 和 张 伟 在 数 论 与 表 示 论 统 合 方 面 做 了 很 好 的 富 有 成 效 的 工 作。

    十 一、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

    在 概 率 统 计 中, 随 机 变 量 的 分 布 虽 然 各 种 各 样, 但 其 中 以 服 从 正 态 分 布 为 最 主 要、 最 有 代 表 性、 最 有 广 泛 性 的 核 心 分 布。 在 各 种 有 关 数 据 的 统 计 中, 比 如 寿 命、 身 高、 体 重 等 指 标 数 据 的 统 计 规 律, 绝 大 多 数 为 正 态 或 其 极 限 是 正 态 分 布。 而 正 态 分 布 最 主 要 的 特 征 正 是 表 达 了 随 机 变 量 取 值 分 布 呈 现 两 头 小 中 间 大 的 平 衡 状 态, 说 明 这 类 数 据 即 相 应 随 机 变 量 的 值 ( 的 概 率 分 布) 表 现 为 一 般 ( 或 中 间) 状 态 居 多, 特 殊 地 极 端 情 况 为 少 数, 且 还 是 基 本 对 称 的。 而 这 正 是 平 衡 律 作 用 的 必 然 结 果!

    作 为 概 率 论 应 用 理 论 的 数 理 统 计, 是 研 究 大 量 发 生 的 随 机 事 件 统 计 规 律 的 学 问。 之 所 以 看 似 只 有 偶 然 性 之 随 机 事 件, 却 在 大 量 发 生( 即 得 大 数 据)时 却 表 现 出 一 定 的 必 然 性, 就 是 偶 然 必 然 之 间 之 平 衡 决 定 的! 这 也 就 是 偶 然 性 中 蕴 含 着 必 然, 必 然 性 是 由 大 量 偶 然 性 叠 加 产 生 的 平 衡 后 的 结 果。 数 理 统 计 理 论 在 当 今 广 泛 应 用 于 自 然 及 社 会 学 中 的 大 数 据 云 计 算 方 面 更 是 基 础 性 的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工 具 之 一。

    数 学 本 身 就 是 各 类 科 学 平 衡 之 产 物, 其 作 为 诸 多 思 想 的 平 衡 而 出 现 及 解 决 之 例 比 比 皆 是, 这 里 就 不 再 一 一 列 举。 它 在 其 他 科 学 中 的 应 用 更 是 层 出 不 穷, 下 面 将 逐 步 加 以 说 明。

    第 二 节 物 理 学

    一、 经 典 物 理 学 与 力 学

    ( 一) 牛 顿 力 学

    牛 顿 力 学 乃 最 重 要 之 经 典 力 学。 在 牛 顿 力 学 中 最 典 型 的 理 论 是 牛 顿 三 大 定 律。

    牛 顿 第 一 定 律 即 惯 性 定 律, 指 的 是 在 无 外 力 作 用 下, 即 受 力 为 零 ( 平 衡) 时, 物 体 将 保 持 静 止 或 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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